蒋五争盗窃一案
时间:2023-06-11 09:30:09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五争,男,1965年7月8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五争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五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12月5日夜,被告人蒋五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后,采取挖洞入室之手段将本村邻居李麦来家中两头牛盗走。当晚通过本村蒋争录将牛拉至山东省曹县卖掉,经物价部门鉴定两头牛价值1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五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五争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5日夜,由蒋**提议与被告人蒋五争等达成盗窃的共谋后,将本村邻居李麦来家的墙挖开,被告人蒋五争与蒋*江望风,蒋**与蒋*春进入李麦来家将李麦来家两头牛盗走。当晚将牛拉至山东省曹县卖掉,被告人蒋五争分得赃款180元。经兰考县物价局价格事务所兰价事鉴字(1997)第93号鉴定结论书鉴定该两头牛价值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蒋五争供述证明其伙同他人盗窃李麦来家两头牛的事实;

2、被害人肖翠荣陈述证明其家被人挖洞入室盗走两头牛的事实;

3、证人蒋*章、蒋*春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证人蒋*录证明帮助蒋五争等人将盗窃的两头牛卖掉的事实、刘**证言证明李麦来家的两头牛被盗走的事实;

4、书证:被告人蒋五争户籍证明、本院(1998)兰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书;

5、鉴定结论:兰考县物价局价格事务所兰价事鉴字(1997)第93号鉴定结论书结论为该两头牛价值1900元。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五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蒋五争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五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09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亓国战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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