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沧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许可在哪办理
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2号楼410办公室办理(临沧市司法局二楼律师工作管理科2010室受理)
二:临沧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许可的受理条件
1.如系原执业机构合伙人、派驻律师的,已按变更合伙人、派驻律师流程办结变更事宜;
2.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注销的情况;
三:临沧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许可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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