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量刑裁判规则:
1、法院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2、如果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法院应当判处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为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主观上是过失;
3、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上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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