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件
时间:2023-08-18 16:03:06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处理农村土地租赁纠纷。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丢失解决办法以及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丢失还可以补办。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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