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2)没有超过采伐限额;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注册登陆。
2.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4.审查:林业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采伐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林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取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审查:受理后,林业局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采伐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林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城区星岩一路111号云浮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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