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括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携带上述危险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原则上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论处,认定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三)、携带枪支、弹药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如果所携带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则成立数罪,实行并罚。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
1、罪体
行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关于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和煽动使用暴力的规定。携带,是持随身藏带,或者利用工具夹带。
客体: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这里的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可以瞬间造成人畜伤亡、物品毁坏的危险物品。
2、罪责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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