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家庭暴力的方式如下:
(一)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开展法制宣传和家庭道德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根本途径,是增强行为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手段。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帮助全民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
(二)不断提高行为人的主体意识
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的婚恋观和道德观,勇于同侵害自己权力的行为作斗争。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
(三)充分发挥社会的调节功能和救助功能
一是可以通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合创办“婚姻家庭学校”、“家长学校”等形式做好广大未婚青年的婚前教育及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伦理道德教育。
二是可以举办以“调适家庭关系、消除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学习班,以挽救不必要破裂的家庭、减少部分社会问题。
三是可以设立伤情鉴定中心或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增加寻求救助的途径。
四是可以建立健全心理障碍排解机制,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心理压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传媒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风尚,引导行为人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相关单位可联合通过开办“弘扬家庭美德、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的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家庭典型,大力宣传文明处理家庭矛盾问题的方式。
(五)加大对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方便操作。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作用。
如何才能避免女性遭遇家庭暴力和恐怖活动
妇女遭到家庭暴力侵害后,可以报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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