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
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1、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2、认错书或悔过书
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二)物证
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三)视听资料
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四)证人证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婚外情调查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公民的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只有法律规定的享有侦查权、调查权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律师等特定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侦查、调查,而签订婚外情调查合同显然侵犯了被调查人的这一权利。这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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