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指的是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媒体时,对网络上的网络付费游戏又或者是网络直播平台支付金钱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范围,如果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同意未成年人打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现情况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退还款项的,法律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进行打赏能否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父母可以要求全额退款;8—18周岁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父母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途径要求主播和平台退还打赏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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