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以不包括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构成商业秘密,须具有下列要件:
1、秘密性。即其整体内容或其组成部分或其精确排列方式,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只是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实经营活动方式所知悉。
2、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通过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可以获取经济利益。k商业秘密着眼于经济利益,这是其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本区别。
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所谓保密措施,应当是指合理的措施。只要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的管理方法即可。
4、合法性。即包括商业秘密的取得方式合法、也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合法。取得方式合法指的是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自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内容合法指是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符合善良风俗,违背社会公德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
5、独特性。指的是法律所保护商业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时间里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获知。因此,一般常识,通用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的技术和知识能显而易见的技能知识,都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员工的保密义务主要有哪些
一般来说员工的保密义务有以下几项: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我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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