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如何规定经营权?首先,承包经营权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或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水域。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不是其他财产。一些集体组织根据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数量,将部分牲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有价或者无价转让给承包人,这是承包经营权所附带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承包人有权独立占有、使用承包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从中获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是从承包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中取得全部收入的所有权,而是按照约定的数额(合同)将部分收入交付发包人,其余收入归承包人所有。这就是所谓“契约”的主要意义。由于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无权分割。三是承包经营权,是将集体所有的、国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使用权。这里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还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此外,林、牧、渔业的承包地或森林、山、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经营,均在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第四,合同管理权是具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对个体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级别。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但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承包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发展承包经营(如植树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入,周期可以更长。这样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可以避免承包期过长,不利于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从承包经营权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虽然来源于合同,但并不局限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性质不同的财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传统民法所不能包含的新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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