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一般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属于买受人一方,即购买房屋的一方,乙方若想终止合同有以下几种思路:
其一,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迟延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其二,若房屋实际交付的面积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不符,且差距在3%以上的,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条文解除合同;若房屋实际交付的面积或功能设施与构成要约的商品房广告(广告中对房屋面积、功能、价格或其他可能直接影响买卖合同订立的事项有直接详细具体的描述)中不符,买受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行使法定单方撤销权,撤销原房屋买卖合同。
一、《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什么是合同撤销权(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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