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是否是离婚的必要程序?
时间:2023-07-02 08:15:42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下列情形处理: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买的,应当给予许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当事人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收益。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使用该房屋。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吗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已经作出判决但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强制执行,一年的开始时间为离婚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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