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女性职工的理由大多是声称该岗位不适合女性,比如工作繁忙,需要经常加班。正如在前不久全国妇联等部门举办的妇女高层论坛上专家们所说:当前显性就业性别歧视正在向隐性化发展。由于在招工简章中公开歧视女性的行为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于是用人单位往往在招聘现场只收集简历,事后不再通知女性求职者面试;或在面试之后,再由内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将已怀孕妇女调整到条件恶劣的岗位,迫使其主动辞职;或以制度规定工资属个人隐私不得外泄,掩盖同岗不同酬。这一现象也在调查结果中得到印证:42.6%的人认为,划定女性不宜的岗位,可能反而会减少她们的就业机会。40.4%的人认为,明确女性不宜岗位宜粗不宜细,否则反而会使某些岗位的性别歧视合法化。
造成当前就业性别歧视广泛存在的原因很多,既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用人单位主观原因。在现代社会,女性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社会权利,妇女大规模地参加社会劳动,女性经济独立和自主意识增强的现实,逐渐弱化了男女社会分工与家庭分工,男性也日益增多地分担着家务劳动。尽管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早已明确就业市场不能有性别歧视。但是,文化所具有的继承性往往使其滞后于社会发展,植根于传统性别文化基础上的社会性别观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机制取代计划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失灵的推力和保障妇女权益行政性力量削弱的拉力又从不同的方向激活了中国社会的性别歧视观念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传统性别文化的复归。加之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既未明确规定承担何种行政和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机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和遏制作用,于是,就业性别歧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发展的。
当前要彻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首先要改变我们的文化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地发展为目标的新型性别文化。其次,政府要积极探索市场条件下促进妇女就业的干预机制,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强制执行来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尤其需要对那些不适应女性的工作岗位进行界定和细化,让保障公平就业的原则性条款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第三,在加快劳动市场体系的建设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人才招聘行为,对其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世界是发展变化的,即使现在被认为是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一定将来就不适合女性。与其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如规定任何岗位不得歧视妇女,把是否从事这一岗位的选择权赋予妇女,而不应首先剥夺妇女的选择权。尤其要警惕一些不怀好心的用人单位借女性不宜让就业性别歧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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