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风-险投资运作主体模式及其治理机制的优劣比较
风-险资本的目的不在于对企业的长期持有,而在于通过资本的运作获得资本增值,风-险资本投资者追求的不仅是资本利润,而更要的是资本市场的价值增长。风-险资本的这些基本特征决定了风-险资本投资是纯粹的市场行为。这也就决定了西方国家风-险投资业的产权以私人股权为绝对主体。1998年欧盟国家风-险投资资本近5.1%来自政府机构,其他均为私有股权资本。1999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7%.在美国,1998年私有股权占风-险投资资本的88%,1999年上升到89%,私人股权占风-险投资融资资本的比例,1998年为89%,1999年为91%.
以私人股权结构为主体产权结构特征的美国风-险投资业,其主要的资本来源于机构投资者,个人和家族在美国独立式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在20%以下,而养老基金的比例1999年高达53%.在欧洲,风-险投资业的资金同样以机构投资为主体,主要的投资机构是养老基金和银行。
国外风-险投资主体运作模式主要有种:
(1)公司制
风-险资本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是指完全依照《公司法》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并依法运作,风-险资本的出资者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股东,并按其股份额投票选举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用私募的方式来筹集资本,也可以是大公司或金融机构为实行多元化经营或开发公司的专利技术而独资建立的子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这是依照《合伙企业法》,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组建而成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专业管理人员,统管投资机构的业务,提供大约1%的出资额,分享20%左右的投资收益和相当于风-险资本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并且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则负责提供风-险资本的绝大部分资金(大约是99%),不负责具体经营,分享80%左右的投资收益,承担有限责任。此外,典型的有限合伙制的风-险资本有一个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即使延期,最长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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