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商标复审如何提出
商标被商标局撤消后,商标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评委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申请有两种方式、途径:
一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二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撤销复审事宜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或者以邮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提交撤销复审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撤销复审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撤销复审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二、商标复审有哪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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