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普通加重情节。
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共同之处在于:从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但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为卖淫女,行为人一般付有嫖资。
其次,从行为场合来看,嫖宿幼女罪一般发生在嫖娼场所,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再次,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而卖淫幼女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强奸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幼女所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而予以奸淫。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相应地,从管辖上来说,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为轻。
由于上述两罪均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与嫖宿幼女的行为两者实质上并无不同。刑法之所以规定奸淫幼女罪,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1997年刑法对同一行为分列二罪,设置不同的刑罚,与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嫖宿幼女同样是对法律保护的幼女的身心健康的侵害,不能因为该幼女卖淫而另当别论,嫖宿幼女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而且该行为还有伤社会风化,因此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与强奸罪的危害性相当。由于二罪均由同一犯罪行为造成,具有共同的犯罪对象,都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学界有人建议将嫖宿幼女作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取消嫖宿幼女罪。近日最高法表达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那么这个意见的表达将如何生效,是否将会从新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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