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期间多久时间
从放款当日起计算利息是合情合理的,是借贷自然人双方都能接受的。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就要开始计算逾期履行的利息。至于计算至何时,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认定截止日期的做法:
1、以付清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至日;
2、以法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3、以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律师认为,逾期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应当将借款人履行的日期与以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结合起来确定,具体时间计算如下:如果借款人在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前已经履行了还本付息义务,则计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日期应当是借款人履行了偿还义务的日期;如果借款人在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之后才履行(或未履行、未完全履行)义务,则计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日期应当是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超过该指定日期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
1、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2、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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