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以下情况下,婚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原告撤诉后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以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中要注意什么
1、首先是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根据以下两点:
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判离。
一般来说,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以上二个法律规定必须或可以判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如一方坚持离婚,须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半年后,第二次提起诉讼才可能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
如何认定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十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见;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这是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很少有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确定一致,婚姻维持时间越长,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越难确定。分割共同财产,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产,不动产,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装修;家具电器;存款,一般以余额分割为主,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恶意转移隐匿的情况,以查实的为分割基数;
股票:以资金账户和股票市值的总额计算。公司、企业股权,以所占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值计算。其它可计数的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平分基础上,参照财产来源、本着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以及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一方。
4、是关于无过错赔偿及精神赔偿的有关规定。
对于无过错方可提出精神赔偿的范围和种类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对于赔偿标准,高院的解释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实际赔偿数额根据当事人自身的条件状况,以及精神损害是否有严重后果,赔偿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的精神赔偿费因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同,从数万元到百万元不等。
现实中,要是法院都不受理离婚案件了,自然此时不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当然,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要看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标准,而不是只要受理了最终就一定可以离婚。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调解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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