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相关预防措施
时间:2023-06-25 14:36:31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合同欺诈的行为,指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故意不履行或使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方式,使对方受经济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人为地增大了市场经营的风险系数。

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法:

第一、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却与对方以平等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最常见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却以法人资签约,发生经济纠纷后,订立合同者不出面,却以另一位所谓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面周旋,装聋作哑,拖延敷衍。

第二、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大额合同,套取资金和物资。皮包公司和作坊企业夸大字号,欺骗对方。如有的企业只是一个小作坊,却挂靠知名企业或行政机关,给人造成假象,引透对方签订大额合同。

第三、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有口难言。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行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状。如货到后付款就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收机关、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到全付款是货到全付款是货到全了了才付款,还是货一到就全部付款,还是多少货付多少款,就有不同解释。

第四、故意设优惠条款,引诱对方自投罗网。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条件很透人,让对方觉得有大利可图,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备,上当受骗。采取突然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让对方措手不及;或订立明知对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获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有的合同一方在在立合同时,先投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在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关键条款,使对方进退两难。有的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便加大违约或赔偿责任。待对方签约后,索取大额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预防措施:

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能因为此就不进行经济活动,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诈手段对付欺诈行为,对此应当有一下正确的态度,才能预防欺诈行为。在发现经营风险之后,也能顺利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换回损失。

第一、严格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经济合同,发生经济往来。第二、严格论证对方的履行能力,不订立与双方履行能力不相适应合同。第三、严格核算合的获利情况,对一份具体的合同业务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中核算获利情况,如某份合同的获利大大超过同类业务的一般获利率,就应该进一步论证其真实性,不能只考虑利润而忘记了风险。第四、严格设立合同的补救条款,补救条款又称违约条款或保证条款,也就是假设合同不得履行,对方以什绝对可能的方式补救乙方已受到的损失。

其次要不断提高业条水平,锻炼签订合同技巧。精湛的业务水平是经营成功的基础,也是保证合同成功率的基础。对企业来讲,合同技巧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必须合法。即保证订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为只有有效合才是纠纷发生时处理的依据。

第二、合同必须规范。即订立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除数额较小即时履行的业务外,一般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草率从事。

第三、合同条款要完整。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计,经磋商后立为条款,避免发生问题后的再商洽。

第四、合同语言要精确。表述的语言既要简明扼要以要全面周到,不能有歧义。能用数据表达的不用文字叙述,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

第五、合同资料要严加保管。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的一切往来资料要全部归档保管,尽量不与对方搞无书面记裁的交流,如电话、口头协议等。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后,资料也要保管一段相当的时间,防止对方桃起事产端,方便追寻责任。

最后,发生纠纷或发现风险可以存在后,要及时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不能乱找渠道,贻误时机。一般不太紧急的,可通过正常的经济诉讼来解决;紧急的可申请法院先采服法定的强制措施,法院也可以急案急办、先行介入;十分急迫的可立即尚当地公安机关先行报案,保留线索,为今后的处理打下基础。

一、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什么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统称为损耗标准。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比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过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损耗在规定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作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7、违约责任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8、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9、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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