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建农民自建安置房不允许买卖交易。农房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违法转让。对于购房者来说,没有房产证的买卖,即使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协议,协议也是无效的,这种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近几年,随着宜春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近郊农民自建的安置房越来越多。因农民安置房的价格比商品房更低,结果出现了一定的买方和卖方市场。被拆迁安置后,有些农民拿到了两套以上的安置房,除自住之外或租或卖,形成了较大的卖方市场。由于农民安置房价格通常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而且私下交易规避了正规交易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少人出于侥幸心理选择私下买卖农民安置房,形成了买方市场。时下,价格低、地段好的农民安置房吸引了一些买房人的目光。但同时他们又又担心交了房款后办不到证。尽管卖房人承诺会签订协议。据房管局产权产籍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农民自建安置房,首先要看其土地证上的性质,如果属于国有性质的,就能过户买卖;如果是集体性质的,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就不能过户到城镇居民进行买卖。农民也就不可能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只能选择私下交易。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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