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中写明的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必须和《商标注册证》一致,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及章戳应与证明文件上核准使用的名义一致。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包括《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证明》,并予公告。在使用中,商标注册人应将原《商标注册证》和变更证明一起使用,商标局不再制发新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另外需要注意,在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时,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清,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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