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启动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得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通过的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货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为执行修订后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款规定和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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