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减刑的方式如下:
1、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5年如何减刑
被判处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方可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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