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离婚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是鉴于取证的困难度,以及法院判定的保守性,原则上很难予以认定。
但是以下三类证据是可以利用的:
1、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妇产科门诊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卫生院出具的证明等,以此达到一定的证明效果。
2、与婚外异性的亲热照片和视频(最好是在不同时间点上,以证明持续性)、手机短信、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证明与他人长期同居的事实。
3、公安局接、出警工作登记表、派出所治安调解笔录、派出所询问相关人员笔录,可以证明与婚外异性多次到宾馆开房或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不同。所谓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地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女子未离婚就与他人同居生女被判重婚
9月29日讯一女子还未与丈夫离婚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女。近日,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该女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其同居情人也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08年长清区居民方花(化名)在济南某工地打工,认识了择文(化名)。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产生感情,并发展到同居关系。其间方花怀孕,并告诉择文,自己还没离婚,怎么办?择文闻听此言,说事情既然这样了,得抓紧离婚,方花答应尽快办理。之后两人继续同居在一起,2009年底,方花生下一女,取名择某。
2010年1月11日,方花的前夫吴言(化名)报警称:其对象在未与自己离婚的情况下,与别人结了婚并生下一女孩。警方迅速调查,在2010年5月将正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方花抓获。经讯问,方花对重婚事实供认不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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