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由两款组成:
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构成要件
第148条第1款规定,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进行损失赔偿的“首负责任制”。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148条第2款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可见,这两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要求。如此,适用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二、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综合理解
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综合理解
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
在《食品安全法》中,与该问题有关的,主要有三个条文:
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
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全文9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