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听证体现了民主参与的过程。随着我国开发区热潮的兴起,地方政府不断扩大其征地规模,那么一方面由于征地和征收安置补偿不到位,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偿标准尤为偏低,另一方面因为我国存在重实体,清程序的现实问题,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缺乏参与的协商机制,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征地拆迁纠纷。而听证程序恰恰弥补了这点不足,因此可以说该程序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征地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拆迁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有听证的权利。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法律是赋予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是听证的权利的,作为弱势群体一方,是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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