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
3、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解。诉讼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能由当事人发起,也只能由当事人撤销,这些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原则,当然在诉讼期间变更、放弃或者追加诉讼请求也是可以得,国家给予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原告被告是存在责任关系的,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必要性。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特性又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性,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得到具体体现和延伸,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诉讼法上有确立处分权原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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