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处罚和量刑规定
时间:2023-11-13 19:30:16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一般主体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该罪可以给武装部队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如扰乱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军事行动、破坏指挥人员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战斗、战役失利的等。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武装部队军事人员以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是我军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战役、战斗的胜败,取决于指挥员全面掌握敌我双方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决断。及时准确地掌握敌方兵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和有关动态,对于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确估计敌我力量对比,调整作战部署,制定作战方案,以求克敌制胜,具有重要意义。若虚报敌情,武装部队就难以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战略部署和行动方案,就会给部队招致危险,其后果不堪设想。3、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为泄私愤等。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其他参加的武装力量。敌情是指敌人的军事情况,包括敌军的作战计划、军事布防、部队组成、军种、番号、武器装备、军事设置、作战意图、军事行动等一切与作战有关的情况。(1)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战时乃是构成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要件。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将虚假的敌情告知武装部队,以让其知道。既包括书面的,又包括口头的;既可以当面提供,又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或由第三人代为转告而不当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武装部队向其询问时而予以提供。不论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属虚假敌情,即可构成本罪。所谓敌情,是指与我为敌的一方的一切有关信息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不限于军事情报。凡属于与敌人军事行动相关,能影响我军对敌方军事行动的正确判断,可能产生错误认识或采取错误行动的各种情况,如敌军的车辆调度、物资采供、新闻管制、装备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有关军事、政治、经济、地理、科学技术方面的情况,都属于敌情的范畴。所谓虚假敌情,是指不符合真实情况的敌方情况。有的是无中生有,编造或谎报根本不存在的敌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变敌情内容,或严重歪曲或夸大、隐瞒敌方的情况。前者如将敌军没有退却而谎称退却,没有设置雷区、雷阵而谎称其有等;后者则如将雷区位置变更地点,看见敌军通过,知道其向东而谎称向西;故意夸大敌军人数、武器装备等。(3)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而扰乱了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了部队的军事行动,破坏了指挥人员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如何量刑?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在战时,故意向军队提供虚假的敌情信息,以误导军队的作战决策,从而导致军队遭受损失或者无法有效执行作战任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定罪和量刑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因素:

1. 故意程度: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故意犯罪,因此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误导军队,仍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那么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2. 危害程度: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危害程度不同,其刑罚的轻重也会有所差异。如果提供的情报对军队的作战决策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导致军队遭受了重大损失,那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3.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刑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有期徒刑。具体刑罚的确定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情节等因素。

总之,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程度、危害程度以及量刑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应当依法定罪量刑,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构成要件包括:

1.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武装部队军事人员以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

3.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为泄私愤等。

4.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定罪和量刑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因素:

1. 故意程度: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故意犯罪,因此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

2. 危害程度: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危害程度不同,其刑罚的轻重也会有所差异。

3.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刑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有期徒刑。具体刑罚的确定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情节等因素。

总之,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故意程度、危害程度以及量刑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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