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汪洋海通过刘香玲介绍,购买舞阳县李亚锋(批捕在逃)送来的假冒卷烟,共销售94件,价值66345元。被告人汪洋海收到假烟后将其藏在泌阳县杨家集乡汪庄村冯耀群家,汪洋海将假烟分别销售给泌阳县马谷田镇的张义(批捕在逃),铜山乡大路庄街的陈其超、杨家集乡汪庄村委的汪正、汪威、汪维照等人。
泌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洋海明知李亚锋卖给其的各种品牌卷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而仍予以销售94件,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判处。日前,河南省泌阳县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洋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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