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破产债权申报期满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如果未能在期限内申报,债权人仍可在破产程序中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的费用由其承担。
在破产债权申报期满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不过,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前,他们仍然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补 充 申 报 费 用 由 谁 承 担 ?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中包括补充申报的费用。那么,补充申报费用由谁承担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承担行政许可申请费用。但是,如果行政许可需要提交补充材料或者依据前条规定需要听证、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申请人需要承担补充材料或者听证、招标的费用。
因此,补充申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是,如果行政许可需要提交补充材料或者依据前条规定需要听证、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申请人需要承担补充材料或者听证、招标的费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承担补充申报的费用。但是,听证、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决定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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