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执行中罪犯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根据检查机关的规定,定期向检查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
3、遵守检查机关对会客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场所、接触或会见特定人员;
4、离开居住的城市或迁居时,应向检查机关报告并经批准。
被宣布缓刑的罪犯,应当在罪犯居住的社区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由社区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依法实施后,如果没有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或者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其他未被判决的罪行,在考试期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判决宣告中的禁止令,原刑罚在考试期满后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但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
缓刑执行通知书需要罪犯自己领取吗
缓刑执行通知书不用服刑人员自已去拿,应是判决的法院送达给司法行政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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