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告,不迟于一个半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律没有规定听证至判决的具体期限,但对整个过程有明确的期限。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法院审裁处批准,可延期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次开庭后多次时间宣判结果?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最完善最健全的,保护着老百姓们的利益和权力,保护着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到损失,那么第二次开庭后多次时间宣判结果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开庭审理直到宣判的时间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是有明确的时限的,下面就让我们具体的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第二次开庭后多次时间宣判结果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宣判的具体时间,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第二次开庭同样要履行第一次开庭的程序,通知所有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通知书的送达时间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后多次时间宣判,这个确实是没有明确的时间来规定,是要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有的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到的人和事都很重要,所以时间相对来说就慢一点,相反,如果案件相对简单的话,审理的速度可能会快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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