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
(2)受理,即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予以接受公证申请,并收取公证费;
(3)审查,公证处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
(4)调查,公证处对受理公证的事项找有关单位、组织的人员或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对有些公证,如提存、招标、拍卖、遗嘱、开奖等有有别于一般程序的特殊规定。
公证遗嘱的程序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民法典对公证赠有没有时间限制没有规定。
但公证法规定,申请遗嘱公证后,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一般15天发给公证书,公证书永久有效,但有证据推翻该公证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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