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厉渲棋,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100419860421291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金清镇海燕村三区14号。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渲棋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厉渲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19日,被告人厉渲棋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从黄琅驶往金清方向,17时许,途经白剑线21KM+50M处,因机件损坏导致方向失控驶入道路左侧,与对方向由余正桃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正桃受轻伤,车内乘客黄招青受重伤、鲍孔福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台交路(2004)认字事故第9019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厉渲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渲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招青、鲍孔福、余正桃陈述;证人李彩云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和车牌登记说明;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渲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厉渲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08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林瑛
全文9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