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了在丈夫过世后,由母亲抚养孩子,但如果母亲无法抚养或已经去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成为孩子的抚养权人,尽到抚养义务。
丈夫过世后,通常是由健康存活的母亲抚养孩子,母亲是孩子的抚养权人。如果孩子的母亲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母亲也已经死亡的。那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在孩子母亲丧失抚养能力或者孩子父母死亡时成为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权人,对其尽到抚养义务。
孩 子 母 亲 去 世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承 担 责 任 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承担丧偶儿媳、女婿的扶养义务。但是,在丧偶儿媳、女婿生前与父母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丧偶儿媳、女婿的遗产。综上所述,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丧偶儿媳、女婿的扶养义务,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承担丧偶儿媳、女婿的扶养义务。但是,在丧偶儿媳、女婿生前与父母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丧偶儿媳、女婿的遗产。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承担丧偶儿媳、女婿的扶养义务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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