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哪些审批文件?
初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报告、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报告。
旧城改造是一项规模较大的工程,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单位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批准。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公用事业;(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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