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除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雇主的法定义务,雇主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没有必要双方都同意。对于拖欠建设资金利息的收付标准,司法解释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对计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利息自支付之日起计算支付。关于如何确定“到期付款日”,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为计息的起始时间;
2、未约定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支付时间;
3、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为交付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建设工程尚未交付或者工程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是什么
对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首先可以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就参考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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