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腐败官员被查处后,经常会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现象,没有做过详细的统计,不知道这现象在劣行败露的贪官中占有几成。
莫非是官当大了,来钱的门道多了,贪官就不再在乎那钱来自何人,再不就是毕生致力于贪官大业,年深日久记忆模糊?我看这似乎都解释不通。行贿者与受贿者玩的都是对手戏,行为与目的都很明确,岂有不弄清钱是谁送的道理。
不承认也是有道理的,因为行贿可是犯罪呀!刑法第390条有明文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直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至于贪污、受贿更是重罪,在10万元以上即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判处死刑。
在此,我们且以小人之心度贪官之腹,贪官们在败露之后,反复权衡利弊,是乐于承认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原因有三:一是为了给自己减轻罪责,贪污、受贿超过10万元,便是大案要案,可能要掉脑袋。二是同属贪污受贿,但只要人家查无对证,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法适用上也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是不少贪官常常是某种关系网、人情链中的一环,一般来说,他绝不可能孤立无助的成就贪污腐败大业,反正自己已经落到这步田地了,干脆再认它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掩护曾志同道合的人突围。
行贿者不承认,受贿者不交待,可能是这个罪名得以成立的现实基础,笔者呼吁执法者通过更有力的做法,使这个罪名背后的行为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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