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不会起诉的
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
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
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
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
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⑤预备犯罪的。
⑥中止犯罪的。
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⑧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⑨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
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见不起诉)。1996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
一、认罪的相关规定
1、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涵。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可以根据刑法关于自首、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进行把握。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
“从宽”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2、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表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无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在指定时间、地点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主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
3、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确定从宽幅度上,要根据被告人认罪的诉讼阶段、对于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认罚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10%-30%的从宽的幅度。
检察院免于起诉必须是当事人虽然犯罪,但并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而且对社会的危害不是特别的大,目前的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却被免于起诉的案例还没有,当事人在检察院认罪,只能说会很大程度上节省法庭审判的整个时间,但想要通过认罪免疫起诉是绝对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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