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无需赔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被管理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述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一般来说,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畴。而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符合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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