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住宅政策:开展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公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实现户有所居。
住宅隐私权范围
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一、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二、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三、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通常意义下的个人信息指的是自然人个体所应该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而享有这些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比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电话号码、家庭背景等等和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针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单独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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