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告知土地承包人被征收合法吗
时间:2023-05-06 19:23:51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没告知土地承包人被征收合法吗

不合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只是当地政府未公告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的话,由于该审批手续并不属于征地公告范围,其行为是合法的。至于购买社保的问题,如果当地相关征地规定指明需要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而政府未购买的,其行为是不合法的,但若没有具体规定社保的购买问题的话,则需要双方进行充分协商解决。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为了保障农户权益,国家及相关部门对征地进行一定的补偿,规定项目有: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费也就是对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该项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单位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进行的补偿费用。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征地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县政府征地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括如下必经的征地程序: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登记地上附着物——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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