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难点:男方不同意女方提出的离婚怎么破?
时间:2023-07-05 16:35:14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别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将首先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不判决离婚。只有在半年后,当事人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第二次判决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如果妇女在婚后怀孕和哺乳期间不接受该男子提起的离婚诉讼。

女方在哺乳期怎么离婚

哺乳期可以离婚。

孩子还在哺乳期,双方协商离婚或由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但一般情况下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离婚诉讼,但是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在几种特殊情形下男方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并不是说男方没有离婚的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

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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