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婚姻危机作为影响心理的社会因素,当然会给当事人带来种种负面影响。
案例
今年38岁的宋女士,丈夫是某公司的经理,近半年来,她发现丈夫的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每晚不是在电话中与人“调情”,便是单独开车外出,直到下半夜才归家。每当她问及丈夫这些行为时,丈夫总说有事或说她“神经过敏”。为了顾全丈夫的面子,不便进行太公开的追查,以至疑团难消,寝食不安,渐生离异的想法。
还有一位陈女士,刚30出头。丈夫是中学同学,自“第三者”介入一年多后,丈夫对她的态度便变得无以复加,打骂折磨已是家常便饭,身上至今伤痕累累,无法上班,只好弄些病假单去掩饰。目前正为离婚而焦虑,因为她舍不得4岁的儿子。
章老师年近40岁,离婚后仍与前夫生活在一起。3个月前得知前夫已另觅新欢,顿觉“感情休克”,后悔不已,内心无法释然。
心理分析
从心理学角度看,婚姻裂变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即纠纷、戒备、裂痕、犹豫和破裂。纠纷即矛盾的产生,戒备指各自留一手,不再坦诚相待,开始提防对方了;裂痕指到了离心离德的状态;犹豫指离婚前的思想斗争。犹豫期的长短不一,年轻、冲动性强者、修养好的人要短些。焦虑症状在犹豫期中表现得尤其明显,破裂当然是指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了。
心理干预
对于这三位不幸的女士,如何走出目前的困境呢?
首先要向医生、知心朋友和家人尽情倾诉自己内心的苦恼,因为不良情绪若得不到宣泄的话,是会积郁成疾的,很多身心疾病、神经症,甚至重性精神病往往是这样诱发的。
另外,提高她们的理性认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要让她们知道,生活中的挫折是难免的,离婚也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应争取必要的社会支持,有信心渡过婚姻的危机难关,此外,给予适当的抗焦虑药物服用,帮助改善睡眠也是不可缺少的。
除了这些共性的处理方法外,有的放矢的心理疏导更为必要,它们各自的要点为:
例一:适当地向知情者了解事情的真相。尽管当事者自己反映的情况很详尽,但毕竟是一面之辞,不可能靠它下结论。嫉妒心理影响很大,因此很需要多方面了解情况,以便作出较正确的引导。
2、若情况属实的话,可邀其夫参加咨询,倾听他对双方关系恶化的申述。在此基础上善意地提醒他注意感情生活上的“红灯”及珍惜今天幸福的家庭生活,防止婚姻关系陷入更深的危机。
3、增强咨询者自己及双方感情基础的信心,对改进两人交流的技巧、改善家庭凝聚力和适应性等方面予以指导。要给“台阶”,容许丈夫改正。不要做出“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把丈夫推向对方的蠢事”。
总之,疏导的目标是查明原因,解决矛盾和积极挽救原有的婚姻。
例二:建议咨询者果断地结束这种“死亡婚姻”,早日挣脱精神的枷锁。要知道舍不得孩子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是实际问题,但应考虑到离婚不等于失去孩子,因为孩子不管跟哪一方生活,关心、照料和抚育孩子既是母亲的权利,也是母亲的责任。还应考虑到离婚后固然会给孩子带来问题,但矛盾迭出的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同样不利。没有感情的婚姻不值得留恋,“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例三:引导咨询者认识到:离婚,便意味着个人生活方面和自我意识的改变(人们已习惯于将自己视为别人的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以下四种常见的病态现象:
1、对丈夫不切实际的幻想和怀旧,以致整日让不良情绪折磨自己;
2、因怨而生报复之心,这对子女原有的社会关系的影响都是不利的;
3、顾影自怜的退缩,陷入自筑的心理“围城”之中;
4、在心绪不宁、判断不清的情况下重蹈覆辙———因为急于追求新婚姻而陷入另一个不幸之中。
正确的出路是:冷静地面对现实,逐步地渡过婚姻危机,勇敢地翻开自己生活新的一页。
男方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对于出轨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女方主张男方有了外遇或者是婚外情,那么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就不会采信任一方的话。男方出轨必然是少分或者不分离婚财产,如男方出轨程度达到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度,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下列的几种证据都可以证明外遇,男女在床上裸体的照片以及视频,注意一点必须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算的。男方写下的出轨保证书、认错书以及悔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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