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就是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是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三)侵害名誉的行为须指向特定的人,且为第三人所熟悉。这种指向可以是指名道姓的明确指向,也可以是以暗示等方法使第三人识别到具体的受害人。就是说,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针对某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但受害人不为人所知,不影响他人对受害人的评价,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故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以及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均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民法准则中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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