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年检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
(3)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a)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b)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c)企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d)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e)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交纳出资。(f)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g)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调出资的行为。(h)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i)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j)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k)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l)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m)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n)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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