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建、广西、海南省(自治区)交通厅:
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国发〔1984〕152号文件规定,经营国际运输(与香港、澳门间运输,现在按国际运输对待)的船公司(单位)和船只,均须经交通部核准。考虑到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区)与港澳运输的特点,对该四省(区)参加港澳运输的千载重吨及以下小船和经营这些船只的船公司(单位),除中外合营的以外,由部授权各该省(区)交通厅代我部审批。这对加强管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起了有益的作用,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注意到目前与港澳运输中出现的新情况,为加强安全监督,提高运输安全保障,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凡航行港澳的旅客运输船、液化气运输船、油船和其他危险品专用船只,均由各该省(区)交通厅认真按章审核报部审批。
二、对各省(区)交通厅已批准的上述船只,由各该省(区)交通厅进行复查,并申请船检分局进行一次临时检验,并核发证书,凡有危及运输安全问题的,须立即加以解决,需要停航的坚决停航,请各交通厅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一年底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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