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的问题?
时间:2023-07-04 09:50:17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提供对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些其他有力证据。拥有了有利的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才会判决当事人准许离婚。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的判决之后,如果案件当中的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不认同的情况的时候,可以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起诉离婚联系不上被告怎么办

1、起诉离婚后,如果被告联系不上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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