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作担保,糊里糊涂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朋友1年内借的所有不超过50万元的借款,他都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自己被告上了法院,他才恍然大悟。8月18日,宁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郑某,宁海人,无固定职业。2012年,郑某的朋友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宁海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了50万元,并让郑某签了保证合同。几个月后,郑某陪着陈某一起,向贷款公司归还了50万元。
不料,近日郑某却接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原来,2014年7月,该贷款公司将陈某和郑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陈某归还30余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求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郑某一头雾水,自己不是已经陪陈某把钱还清了吗?后来,郑某才知道,陈某在归还了50万元后又向该贷款公司借了30万元。之后,陈某归还了几千元后就无力偿还,所以被贷款公司诉至法院。
事情清楚了,郑某却不干了,自己明明只签了一份担保合同,怎么要替两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是不是小额贷款公司设下了圈套?
经承办法官解释,郑某才明白原来自己签的不是一般的保证合同,而是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郑某要对陈某1年内发生的所有不超过5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郑某哪知道这合同一签就要管一年,真是后悔莫及。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时要求担保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大家在签保证合同时,务必要知悉情况,认清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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